財政部106.3.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(個人取得夫妻贈與房地適用課徵原則)-房地合一

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、土地,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,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、土地之日為取得日,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(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)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、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(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),並按該房屋、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,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。

關於法院拍賣案件,買受人持權利移轉證明書,申辦查明有無欠稅、費款時,稅捐處對工程受益費欠費查欠,除「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」外,是否包含「已開徵前手所欠之工程受益費」疑義案

工程受益費之欠費查欠案件,除「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」外,尚應包含「已開徵前手所欠之工程受益費」,俾讓買受人或拍定人自行審酌考量。